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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促进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8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石大东发〔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必修课程、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位外语符合以下要求:

1.必修课程(除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外)学分绩和学位课程成绩大于等于70分;

学分绩=∑(修读课程成绩×课程学分)/∑修读课程学分;

2.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3.外语水平,需符合下列任意条件之一:

1)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3)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4)省级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5)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成绩85分及以上;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教育发展中心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学位课程水平测试。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二条款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二)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有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三)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四条 学生在毕业前提出学位申请,教育发展中心审查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符合本细则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其论文确实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造假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在读期间确有违反本细则相关条款的行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凡未在毕业前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远程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