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者:孟令可发布时间:2016-09-12浏览次数:1492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发布<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精神,为确保我校成人(网络)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如下:

一、准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达到下述要求:

⑴  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⑵  在学期间,获得局级(含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且是主要参加者,所学主要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⑶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优、良;

⑷  毕业后,须参加包括英语、高等数学和两门专业课在内的“主干课程”考试,各科成绩都在60分以上。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2.在学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规定学制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4.在学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达3门次以上者;

5.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必须在毕业后一个月内正式提出申请;

2.校外教学站将申请者的材料(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各科平均成绩)汇总,报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审查;

3.成人(网络)教育学院按照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向石油大学(华东)教务处推荐申请者名单及各种档案材料;

4.石油大学(华东)教务处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审查,公布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名单;

5.审查合格者参加由山东省统一组织的英语考试及学校组织的高等数学和两门专业课等主干课程考试;

6.“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四、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